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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是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的通用规则,适用于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全过程。
  认证产品范围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认证附件。
  2.认证模式和认证基本环节
  2.1认证模式
  认证采取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及认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
  2.2认证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认证后监督
  f)复审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类型划分认证单元,一种产品类型为一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规格但不同生产厂(场所)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认证单元,可适当减少抽样。
  3.1.2申请文件
  3.1.2.1申请书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
  3.1.2.2形式审查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和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省级以上的检测报告。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
  产品技术介绍材料、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产品原材料的构成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须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的文件。
  3.1.2.3环保要求文件
  a)产品环保、健康、安全说明。
  b)厂区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c)环境管理制度文件。
  3.2产品检验
  3.2.1样品
  3.2.1.1抽样原则
  抽样范围:认证抽样从申请认证单元合格产品中选取。抽样产品应是30日(含)以内生产的。
  抽样地点:申请方生产场所的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房、销售中转库房或市场。
  抽样基数:产品的抽样基数按国家标准执行。
  样品数量:根据企业申请产品,按照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在每个认证单元中抽取样品2份,每份不小于实验室所规定的样品数量,一份送交检测机构检验,一份企业留存。
  样品送检:抽样后,由认证方进行封样。样品须在15天内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
  3.2.1.2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检测机构有关规定处置。
  3.2.2产品检验依据的标准
  a)产品质量检验按国家标准执行,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报告。
  b)产品认证检验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标准执行,由认证方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
  3.2.3检验项目、要求及检验方法
  按3.2.2的要求进行。
  3.2.4合格判定
  产品检验符合3.2.3要求,则判定产品合格。
  产品检验不符合3.2.3要求,可重新抽样检测一次。
  3.2.5检验报告
  由认证机构委托的检测机构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
  3.3初始工厂检查
  由认证机构组织相关人员形成检查组,对申请方开展初始工厂检查。
  3.3.1检查基本原则和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以产品环保指标为核心、以研发/设计—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两条基本检查路线,突出关键/特殊生产过程和检验环节、对影响产品安全环保指标的关键部件/材料进行现场一致性确认,并对工厂的生产设备、检测资源配置、人力资源情况以及环境制度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确认。
  初始工厂检查的主要内容:工厂质量体系检查、工厂环境体系检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具体检查内容按《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执行。
  3.3.2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检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每个生产厂为3至6个人·日数。
  3.3.3检查结论
  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认证机构报告。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对产品检验、工厂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每个申请单元单独颁发认证证书。
  3.4.2认证时限
  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包括生产工厂提交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完成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3.4.3认证终止
  当产品检查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认证机构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认证,需重新申请。
  3.5认证后监督
  3.5.1监督的内容和方式
  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认证后工厂是否持续符合工厂检查的各项要求。监督检查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a)工厂检查。
  b)产品性能抽检。
  c)用户调查。
  3.5.2增加监督频次的条件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须增加监督频次: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受投诉的。
  持证方出现环境影响问题并受投诉的。
  认证产品一次检测不符合要求的。
  持证方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
  其他出现不符合认证产品条件时。
  
  3.5.3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检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识。监督检查时发现的不合格之处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识,并对外公告。
  3.6复审
  工厂应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交复审申请,复审程序按新申请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和工厂检查。
  4.认证证书
  4.1认证证书的保持
  4.1.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的保持依赖于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证书的使用应符合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
  4.1.2认证产品的变更
  4.1.2.1变更的申请
  认证后的产品,如果涉及主要设计参数、产品结构、关键材料和元器件发生变更时,或证书持有者法人名称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4.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检验,如需送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4.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4.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验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4.2.2相关要求
  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对扩展产品检验时,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4.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照认证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5.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认证机构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2加施方式
  采用认证机构允许的加施方式。
  5.3标志的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上加施认证标志。
  6.收费
  认证费用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